2005年2月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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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为“夺宝奇兵”撑腰
本报记者 陈卓

  对于民间资本在文物回流热潮中的异军突起,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王坤认为,自2002年10月28日新的《文物保护法》颁布后,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继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民间资本介入文物回流起了很大作用。
  王坤认为,这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合法地收藏文物,这些条款同宪法上对私有财产权的相关规定结合起来,构成了一个公民的文物所有权的法律保障机制,为民间资本收购我国流落到国外的珍贵文物提供了必要的动力。二是规范了文物交易行为,确立了拍卖、赠与、购买等文物交易方式,有力地规范了文物市场,为文物的收购和销

  2002年5月《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我省对民间资本投资文物和艺术品收藏的支持力度大大增加。同年10月,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辟出专章对民间收藏给予规范,这些都极大地鼓励了民间收藏文物的积极性。
  卢炳钧说,浙江企业家收藏文物有3大特点:一是有经济头脑;二是个人有爱好;三是借此提升企业文化档次。
  他还给那些有意或已经踏入收藏行业的个人特别是企业家们提了点建议:一是除了有经济实力、专业知识还不够,必须要从正规渠道买入古董,比如从国家许可的拍卖公司、依法设置的文物商店等;二是从起步阶段就稳扎稳打,用良好的心态慢慢提升收藏品味;三是收藏文物并不是越高档就越好,几千元的也有其特殊意义,品种、档次可多层次。